武汉大学艺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 2024年07月01日 09:49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艺术学院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武汉大学有关财务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校、学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依法多渠道创收,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财务秩序,对全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学院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系。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院长全面负责学院财务工作。党政联席会对重大项目开支(一万元以上)、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进行决策,或研究应提请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经济事项。学院党委会是学院财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章

第六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不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必须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必须坚持统筹管理,确保重点,勤俭节约。

第七条 预算的编制及审核。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学校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学院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各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出预算草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学院党委会通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将审议通过的预算报学校财务部审核。

第三章

第九条 学院收入主要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内容包括:学校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各种办班及非学历教育等。

第十条 学院各项收入均按学校财务部核算后的比例和数额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及学校规定的科目组织,对非法收入,学院与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一起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学院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分配。院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代收、暂收社会服务收入的经费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支出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费用。包括事业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特支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学院经费列支实行计划管理,严格资金审批手续。一万元以上列支项目由分管财务的领导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列支项目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学院主管财务的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的开支需预先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学院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由学院主管财务的领导审定。无预先申请的项目一律不予报帐。

第十六条 教学设备、图书音像资料、以及日常办公用品等购置开支,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学院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党政办公室统一采购,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验收,按有关财务规定报账。

第十七条  学院教师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经费,每人每年2000元人民币;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每人每年 4000 元人民币。超支不补,节约归。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须提供会议正式通知及相关议程安排,由学院分管科研的领导审批,然后办理请款、报销手续。

对于事关学院发展的重要会议,由学院领导研究决定派人参加,从学院事业费中开支与会费用。

第十八条 教职工出差报销差旅费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党政办公室要督促出差者回校后及时报帐。

第十八条 本科生、研究生报销实习、调研费由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九条 出国(出境)教职工或调离教职工,离校前必须办完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学院聘用的临时工工资按当年签订的合同列支。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 积极推进民主办、依法办的进程,学院主管财务领导在年终总结时应向全教职工通报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 学院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经法规和制度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落实学院财务计划,对不符合规定的请款和报账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24年5月21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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